泰国学者:因时因势优化调整,中国防疫政策助力国内及全球经济复苏******
中国日报网1月4日电 泰国清迈大学(Chiang Mai University)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讲师帕贡·加查利(Pagon Gatchalee)表示,中国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同时,也采取了诸多经济政策助力国内和全球经济的恢复。
加查利指出,“我认为中国最新的疫情政策是根据准确的信息、经验和目前面临的真实情况而实施的”,“中国采取更灵活的政策来应对新冠疫情的时机是合适的,因为有许多迹象表明,中国在三年的时间里已经逐步进展到更灵活的防疫政策”。
除了中国在过去几年中实施的疫情防控政策外,这位学者还提到了中国为帮扶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所实施的减税降费举措,以及提振国内市场、激发全球需求的双循环战略。
“中国在2020年初应对疫情的举措让我印象深刻。”加查利说,这种可行的政策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持和恢复了供应链,还通过提供疫苗和医疗援助帮助了其他国家。“这尤其有助于贫困和发展中国家抗击疫情。”他补充道。
在过去三年里,中国有效应对了五波全球范围的疫情,避免了大范围的感染。与此同时,中国还承诺为国际抗疫捐赠至少30亿美元,并积极参与新冠疫苗的开发、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中国还持续倡导协调全球抗疫措施,建立全球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以应对未来的大流行。
同时,中国积极实施疫苗接种政策,免费覆盖所有公民,目的就是帮助大多数人获得免疫力。到2022年底,中国已有超过13亿人接种了疫苗。并且,中国已经向非洲、亚太、南美和欧洲的1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了超过22亿剂的疫苗。
随着中国疫情防控措施的最新优化,中国各地的餐馆、商场和电影院重新开张,人流量迅速增长,专家认为这一迹象预示着中国的消费市场将在2023年恢复活力。
在加查利看来,中国政府对疫情防控政策的科学调整,“是一种合理、实用且有数据支持的方法”。他表示,基于疫情防控形势和双循环战略,富有韧性的中国经济在2023年“将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良好的机会”。
“我确信,中国的经济增长将在很大程度上惠及东盟国家(ASEAN),当然也包括泰国。”他补充说。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