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和鹿钟麟等在北京会见******
中新社北京1961年10月13日电(记者/徐曰琮)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的四位老人——熊秉坤、温楚珩、李白贞、邱文彬和鹿钟麟,今天上午在北京和溥仪会见。
会见的地点在政协礼堂的第四会议室。
上午11时,溥仪走进会议室,首先与鹿钟麟紧紧地握手,鹿钟麟一见溥仪,第一句话就是“奇遇,奇遇!”溥仪对他说“今天你看到的,不是从前的溥仪,而是新生的溥仪啊!”
这个曾经三度做皇帝的溥仪,1924年被当时身为西北军将领的鹿钟麟从北京故宫里赶出来。事隔37年,这两个曾经的敌对者,今日又在北京见了面,怪不得鹿钟麟要连连说“奇遇”。
会见的空气,显得十分轻松愉快。他们谈笑风生,像多年不见的老朋友。
溥仪紧紧地抱着鹿钟麟和武昌起义打第一枪的熊秉坤一起照了相。溥仪以自豪的口吻说:“现在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了。”
鹿钟麟笑着问溥仪:“你还记得吗?当时我把你押出王宫送到‘醇亲王府’,临下车时我问你,你愿意做老百姓呢,还是做皇帝?”
溥仪说:“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我说要做老百姓,可是,老实说,那时心里想的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说得大家都笑了。
溥仪说到1924年被逐出宫和1945年被苏军俘获后送回中国时的心情。他说,同样是害怕,心情却不同。1924年被押解出宫时虽然他吓得不得了,但是还想到能够保全性命。二次大战后被苏军送回中国,他想到共产党手里是必死无疑了。谁知经过将近10年的改造,不但没有死,反而得到了新生。他说:“我真正是亲身体会到毛主席的伟大!”
50年是一个不短的历程,老人们又经历了多少坎坷。武昌首义的四位老人今天还是和溥仪第一次正式会见。熊秉坤当时是第八镇工程营的一个班长,是武昌起义打第一枪的人。温楚珩在当年和詹大悲等几个人带了两连兵一起光复了汉口。邱文彬率领炮队在汉阳龟山开炮,一炮炸翻了湖广总督瑞澄的签押房,吓得瑞澄从后院墙挖个洞逃走了。李白贞则是一个艺术家,开了个照相馆做掩护工作,革命军的印信就是他手刻的,现在陈列在革命博物馆里。
老人们娓娓地谈到辛亥革命时的斗争情况,又谈到辛亥革命后生活的遭遇,对今年隆重纪念辛亥革命50周年似有无限感慨。他们都热烈地祝贺溥仪的新生。
熊秉坤对溥仪说:“今天你已改造成为新人,我们都很高兴。在我们祖国大家庭里,各族同胞都是平等的。我大你20岁,你还年轻,希望你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多做一些事,我也要争取多做事。”
溥仪说:“我虽然已经55岁了,但正像一个初生婴儿,还要发育长大。”
溥仪今天穿了一套天蓝色新的哔叽中山装,胸前别着一颗毛主席像和一颗辛亥革命50周年纪念章。
午餐时,大家一起碰了杯。过去,武昌首义的老人们是捏着枪杆子的;鹿钟麟进宫逐溥仪时手里还捏着一颗空心炸弹。今天,大家端起了注满祖国美味葡萄酒的高脚杯,在祖国的大家庭里干了温暖幸福的一杯。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