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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警师徒的“第一个春运”和“最后一个春运”******

  (新春走基层)乘警师徒的“第一个春运”和“最后一个春运”

  中新网福州1月19日电 (吴晟炜 刘晓彬 戴俊淇)春节临近,福州的大街小巷张灯结彩,格外喜庆。福州火车站内,拎着大包小包的旅客比肩接踵,满怀期待地踏上了回家团圆的列车。

  张邵军是福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的“60后”老乘警。在他的回忆里,有十几个春节都是在列车上度过的,平均一年有200多天在列车上。今年也是他值守的最后一个春运。

  福州开往重庆北站的K1268列车,单程超过1971公里,途经四省一市,中途停靠南昌、武昌、宜昌东等大大小小15个车站。张邵军带着徒弟刘子璞登上了这趟列车。

  “今年2月我就要退休了,这是我在岗位上的最后一个春运,一定要站好最后一班岗。”张邵军语气平静,低头整理着身上的藏蓝色警服。

  早上8时30分,距离K1268次列车发车还有两个多小时,张邵军和刘子璞来到单位签到,仔细做好列车值勤前的准备工作。

图为乘警出乘前整理警容。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图为乘警出乘前整理警容。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

  张邵军和刘子璞是福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执勤警务队的一对铁路警察师徒,虽然刚搭档不久,但是默契感十足。

  自1980年从警开始,张邵军先后在福州铁路公安处押运队、巡警队、车站派出所、乘警支队工作过,获得过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个人嘉奖等诸多荣誉,是警队里的好榜样,更是年轻民警的“好导师”。刘子璞则是2022年新入警的“00后”。在张邵军的带领下,他认真学习列车值乘经验、列车规范执法等各种警务技能。面对从警生涯的第一个春运,他充满着好奇与期待。

  领取完出乘装备,做完岗前体检和酒精测试,这对师徒便动身前往福州火车站。

  作为福州火车站返乡客流最大的农民工专列,春运期间,K1268列车基本都是满负荷运转。检票口一开放,乘客们就鱼贯而入。为了确保列车安全,在车站检票旅客进站上车前,张邵军就带着刘子璞对列车进行了一遍全方位的检查,确保列车在运行途中的安全。

  10时45分,列车缓缓驶离福州站,张邵军招呼着列车长和检车长碰头后,师徒俩开始去巡视车厢。当两人巡逻到16号车厢时,一位老年旅客拉住张邵军,向他们求助。

图为乘警在达州站维护旅客上下车秩序。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图为乘警在达州站维护旅客上下车秩序。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

  “老人家,你有什么事需要解决的?”张邵军停下脚步,仔细询问缘由。原来老人姓徐,今年已经75岁了,前阵子刚因病动了手术,因四川老家亲人出了事故,他便急着从福州赶回去照顾。匆忙之下,他没有买到卧铺票,只能坐硬座车厢。时间一长,身子就开始吃不消了,希望能补一张卧铺票。面对老人的需求,张邵军立即找到了列车长,帮助老人补好了卧铺票,又帮助他在新车厢安顿好。

  春运旅客增多,列车停站也比较多,旅客上下频繁,极易造成旅客丢失贵重物品事件,需要不停巡视。每到一站,师徒俩都会奔波在车门口,不停地去提示疏导拥挤的旅客。

  列车途中临时停靠时,旅客陆某和何某因摆放行李发生了争吵,还相互推搡,引起了同车厢周边旅客的围观。张邵军接到车上工作人员报警后,立即带着徒弟前往处置。经过张邵军耐心调解,讲事实摆道理,最终矛盾平息,车厢秩序恢复正常。张邵军借此向徒弟传授了不少调解“真经”。

  凌晨0时47分,列车驶离宜昌东站。“夜间是旅客最容易犯困的时候,也是贵重物品最容易丢失的时候。我们要在重点时段和区段加大对车厢的巡视力度和频率,提醒旅客看护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张邵军一边巡视着车厢,一边小心叮嘱着徒弟。

  凌晨1时30分,忙了一整天的师徒二人终于好好坐下来,交流总结发车以来的工作情况。新老乘警的“接力棒”完成了交接。

  经过26个小时的长途旅行,列车终到重庆北火车站,师徒俩对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完毕后,又马上准备做好重庆北返回福州的K1270次列车值乘工作。

  刘子璞告诉记者,第一个春运意义非凡,让他终生难忘。“师父虽然要退休了,但他把从警40多年的经验都传授给了我,未来我也会踏踏实实站好每一班岗。”刘子璞如是说。(完)

  •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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